常工职委〔2018〕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院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建设“人才培养质量优、技术技能积累多、社会服务声誉好、国际化程度高的高水平高职名校”提供制度保证,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教委〔2017〕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通过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应当严格执行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院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章程的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十一)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院级重大表彰,以及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二级学院(部)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五)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二)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1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于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10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50万元及以上大额支出;
(三)50万元以上或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重大捐赠;
(四)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五)其他5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决策前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决策前,应至少在会前5个工作日,填写党委会议题申请单,并提供相关材料至党委办公室。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试行)》(常工职委〔2016〕28号),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学院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商定,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紧急事项,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党委会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第八条 决策中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纪委副书记应列席党委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九条 决策后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学院决定的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按照有关程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建立报告制度。学院每年度向省委教育工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是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是考察、考核和任免学院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此前文件相关条款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