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驾驶员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4-12-11 11:25:09  发布人:8000001102  浏览量:76

常工职院办〔20233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公务用车运行安全、高效、规范,提高 服务水平和保障质量,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驾驶员工作要求

(一)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操作规程,熟悉车辆机械性能,爱护车辆,做好车辆检查、维修、保养、清洗,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及车身的整洁美观。

(二)服从分配,听从调度,准时出车,做好行车记录、加油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不出车时按上下班时间到办公室上班,随时等待接受出车任务。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因事、因病不能上班时,应提前向校长办公室请假。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驾驶班其他驾驶员保管。

(三)做好应急、公休日、节假日的值班工作,期间不擅离岗位。

(四)树立安全行车意识,保障行车安全,严禁带情绪开车、酒后开车、带病开车、疲劳开车,每次出车前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前规划好路线,不鼓励超时长加班。

(五)车辆发生故障、损坏或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属交通事故情况,应在事故后三天内向校长办公室递交事故情况报告书。

(六)完成任务后,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准乱停乱放。

(七)严禁私自出车、私自出借公车,严禁未经批准交给非驾驶员出车,以上行为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八)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利益。

(九)保持良好形象,着装整洁卫生,言语礼貌得体,态度大方热情,服务周到精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一个驾驶证记分周期内扣分超过12分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故分类,一年内发生三次一般事故或两次重大事故,且负全责或同等责任的;(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三)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处理或报告,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现场的;

(四)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五)因驾驶员自身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酒后驾驶公务车的;

(七)年度内公车私用的;

(八)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通过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问卷调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事处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月度考核标准按照《驾驶员月度考核计分表》执行。根据月度考核结果,结合驾驶员综合表现,对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计分及结果应用:月度考核中发生扣分项的,按每分30元扣发工资。年度内扣分超过12分的月份达到三次(含),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六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七条 所有驾驶员实行值班轮换制,应急、公休日、节假日期间的值班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期间须遵守以下规范:按时到岗,上下班签到,无出车任务须待在值班场所候命;检查值班车辆,保证车辆安全;严格执行“24小时响应”制,一般不请假。

第八条驾驶员的考核由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制表登记、存档。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核实情况,按照规定扣、记分,并书面通知驾驶员本人。被扣分的驾驶员,如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关驾驶员的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驾驶员管理办法》(常工职综合办〔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驾驶员月度考核计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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