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续加强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苏财教(2012)250号文件精神,在基金会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一、完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接受上级高校财务部门的指导。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及年度收支预、决算都按程序报理事会审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基金会的资金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由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委托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都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四条 本会每年按期年审,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二、规范会计核算管理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教育基金会设立专用的账户。本基金会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对基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账户。
第六条 基金会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基金会一切收支都纳入预算,统一核算,集中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与社会捐赠
(二)为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的投资收入
(三)银行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会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并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接受监督。 基金的使用要经过理事会审议。基金会的资金全部用于学院师生奖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科研创新、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化解债务、教学改革等规定的项目,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等基本支出。使用时应经理事会议审议,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日常工作经费,包括相关工作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办公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后列支。
三、健全资产负债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资产由基金会依法管理和使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按照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可通过基金会运作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进行财务分析 。每年向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审查后的年度财务报告报教育厅备案并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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